张家口市统计局职能介绍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口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组织落实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市资产负债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贯彻执行全省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县(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交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市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
(十三)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行政编制科室10个,事业编制科室5个)
(一)办公室。发展机关文秘、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督察、信访、档案、会务、标准化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节能、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各类专项调查经费、普查经费;承担全市统计系统